本文件為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化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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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本版本與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正式簡體中文版本存在任何衝突、不一致或解釋差異,均以正式簡體中文版本為準。
於本協議中,除文義另有所指外:
指有關之:
具有正式版本所界定之涵義。
為免生疑問,本協議所稱之「中國」應依正式版本之定義解釋,而不因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、行政區劃、政治主張或司法見解而有所改變。
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自然人。
指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並持續存續之:
指:
由上述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人士。
在遵守本協議全部條款及條件之前提下,版權擁有人授予中國公民及中國註冊實體有限、非獨佔、不可轉讓及可撤銷之授權,以:
(一)安裝軟件;
(二)使用軟件;
(三)複製軟件;
(四)修改軟件;
(五)製作衍生作品;
(六)於中國境內分發軟件;
(七)於中國境內部署軟件。
除本協議明確授予之權利外,一切權利均由版權擁有人保留。
軟件僅可於中國境內使用。
任何人士不得於中國境外:
任何非中國公民均不得:
(一)使用軟件;
(二)存取軟件;
(三)取得軟件;
(四)修改軟件;
(五)分發軟件;
(六)直接或間接從軟件獲得任何利益。
任何非中國註冊實體均不得:
(一)使用軟件;
(二)控制軟件營運;
(三)擁有軟件部署權限;
(四)透過軟件進行商業活動;
(五)自軟件獲得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。
任何獲授權人士均不得利用軟件:
(一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服務;
(二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API;
(三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輸出結果;
(四)為受限制人士開發產品;
(五)為受限制人士提供技術支援;
(六)為受限制人士創造商業、技術、財務或策略利益。
軟件不得:
(一)部署於中國境外之伺服器;
(二)部署於中國境外之雲端基礎設施;
(三)部署於受境外人士控制之資料中心;
(四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SaaS 服務;
(五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PaaS 服務;
(六)向受限制人士提供 IaaS 服務;
(七)以任何形式向中國境外提供遠端存取。
被授權人應持續確保:
(一)最終受益擁有人;
(二)實際控制人;
(三)董事;
(四)主要股東;
(五)高級管理層;
均符合本協議之要求。
如任何上述人士不再符合要求,授權應立即終止。
任何旨在規避本協議限制之安排均屬無效。
包括但不限於:
版權擁有人有權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合理證據,以證明其符合本協議規定。
相關資料可包括:
拒絕提供有關資料,構成重大違約。
軟件及所有相關知識產權均屬版權擁有人所有。
本協議不得解釋為:
(一)知識產權轉讓;
(二)商標授權;
(三)專利授權;
(四)商業秘密轉讓。
軟件按「現狀」(AS IS)提供。
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,版權擁有人不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,包括但不限於:
在適用法律容許之最大範圍內,
版權擁有人毋須就任何:
承擔責任。
如發生以下任何情況:
(一)違反本協議;
(二)提交虛假資料;
(三)規避本協議限制;
(四)使受限制人士獲益;
授權即自動終止,而毋須任何通知。
授權終止後,被授權人應立即:
(一)停止使用軟件;
(二)停止部署軟件;
(三)停止分發軟件;
(四)刪除所有副本;
(五)銷毀所有備份;
(六)終止所有基於軟件提供之服務。
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爭議,
本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。
惟本條不得影響正式版本作為唯一權威文本之地位。
雙方同意:
香港法院對涉及香港之爭議享有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。
正式版本所指定之法院仍保留最終及完整管轄權。
本協議任何條文如被認定無效、違法或不可執行,
其餘條文仍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。
本協議構成雙方就軟件授權事項之完整協議。
並取代此前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、陳述及安排。
《中國限定軟件許可協議(CRSL)v1.0》簡體中文正式版本為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權威版本。
本香港特別行政區版本僅供參考及閱讀便利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