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ina-Restricted-Software-License-CRSL

中国限定软件许可协议(CRSL)v1.0

China Restricted Software License v1.0

版权所有(C)[年份] [著作权人名称]

保留所有权利。

前言

本软件及相关文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保护。

任何获得、下载、安装、复制、修改、分发、部署、访问或使用本软件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均视为已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。

如不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,应立即停止使用本软件,并删除、销毁所有软件副本。

第一条 定义

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,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:

1.1 软件

“软件”系指:

(一)计算机程序;

(二)源代码;

(三)目标代码;

(四)脚本文件;

(五)配置文件;

(六)数据库结构;

(七)接口定义;

(八)技术文档;

(九)设计文档;

(十)上述内容的任何修改版、更新版或衍生作品。

1.2 中国

“中国”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法定管辖范围,包括:

(一)中国大陆地区;

(二)香港特别行政区;

(三)澳门特别行政区;

(四)台湾省;

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领海、领空及其他管辖区域。

1.3 中国公民

“中国公民”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。

1.4 中国注册实体

“中国注册实体”系指:
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:

(一)企业法人;

(二)事业单位;

(三)社会组织;

(四)政府机构;

(五)非法人组织;

(六)法律允许设立的其他组织。

1.5 境外主体

“境外主体”包括:

(一)非中国公民;

(二)非中国注册实体;

(三)依中国以外法律设立的法人或组织;

(四)外国政府;

(五)国际组织;

(六)由上述主体控制的实体。

1.6 实际控制

“实际控制”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直接持股;

(二)间接持股;

(三)协议安排;

(四)信托安排;

(五)投票权控制;

(六)经营决策控制;

(七)其他能够产生实质影响的控制方式。

第二条 授权

在持续遵守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前提下,著作权人授予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及中国注册实体以下权利:

(一)获取软件副本;

(二)安装软件;

(三)运行软件;

(四)复制软件;

(五)修改软件;

(六)创建衍生作品;

(七)在中国境内分发软件;

(八)在中国境内部署软件。

上述授权为:

非独占授权;

不可转让授权;

可撤销授权;

有条件授权。

除本协议明确授权外,著作权人保留一切权利。

第三条 地域限制

软件仅允许在中国境内使用。

任何人在中国境外不得:

(一)访问软件;

(二)运行软件;

(三)部署软件;

(四)分发软件;

(五)复制软件;

(六)修改软件;

(七)提供基于软件的服务;

(八)提供软件访问权限。

第四条 国籍限制

非中国公民不得:

(一)使用软件;

(二)访问软件;

(三)获取软件;

(四)修改软件;

(五)分发软件;

(六)参与软件运营;

(七)从软件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。

第五条 注册地限制

非中国注册实体不得:

(一)使用软件;

(二)访问软件;

(三)部署软件;

(四)运营软件;

(五)销售软件;

(六)获取软件收益;

(七)以任何形式控制软件运营活动。

第六条 间接利益禁止

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境外主体获得利益。

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向境外主体提供软件服务;

(二)向境外主体提供API接口;

(三)向境外主体提供软件输出结果;

(四)为境外主体开发衍生产品;

(五)为境外主体提供托管服务;

(六)接受境外主体委托使用软件;

(七)利用软件为境外主体创造商业利益;

(八)其他使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受益的行为。

第七条 云服务限制

软件不得:

(一)部署于中国境外服务器;

(二)部署于中国境外云平台;

(三)部署于受境外主体控制的数据中心;

(四)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主体开放访问;

(五)以SaaS方式向境外主体提供服务;

(六)以PaaS方式向境外主体提供服务;

(七)以IaaS方式向境外主体提供服务。

第八条 最终受益人限制

被授权主体应保证:

(一)最终受益人符合本协议要求;

(二)实际控制人符合本协议要求;

(三)主要投资人符合本协议要求;

(四)董事符合本协议要求;

(五)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协议要求。

发现不符合情形的,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。

第九条 反规避条款

任何规避本协议限制的行为均属违约。

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代理安排;

(二)名义持股;

(三)离岸公司安排;

(四)信托安排;

(五)关联交易安排;

(六)代持安排;

(七)转授权安排;

(八)其他类似安排。

第十条 审计与举证

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合理资料证明其符合本协议要求。

被授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:

(一)主体资格材料;

(二)控制权证明材料;

(三)股权结构材料;

(四)服务器部署资料;

(五)其他合理要求的资料。

拒绝提供资料的,视为重大违约。

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

软件及其全部知识产权归著作权人所有。

本协议不构成:

(一)知识产权转让;

(二)商标授权;

(三)专利授权;

(四)商业秘密转让。

第十二条 免责声明

软件按“现状”提供。

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著作权人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,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适销性;

(二)特定用途适用性;

(三)不侵权性;

(四)稳定性;

(五)持续可用性。

第十三条 责任限制

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:

著作权人不对任何:

(一)直接损失;

(二)间接损失;

(三)利润损失;

(四)数据损失;

(五)商业机会损失;

(六)商誉损失;

承担责任。

第十四条 自动终止

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:

(一)违反本协议;

(二)提供虚假资料;

(三)规避本协议限制;

(四)使境外主体获益;

授权自动终止。

无需通知。

无需法院裁定。

无需其他手续。

第十五条 终止后的义务

授权终止后,被授权人应立即:

(一)停止使用软件;

(二)停止部署软件;

(三)停止分发软件;

(四)删除软件;

(五)销毁全部副本;

(六)停止一切基于软件的服务。

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

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
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

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:

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。

协商不成的,提交著作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
第十八条 可分割性

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:

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。

其他条款继续有效。

第十九条 完整协议

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软件许可事项的完整协议。

并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。

第二十条 正式版本

本协议简体中文版本为唯一正式版本。

香港特别行政区版、台湾省版及英文版仅为本地化参考版本。

如各版本之间存在冲突、不一致或解释差异:

均以本简体中文正式版本为准。